2004年8月2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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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人事争议将立法 彰显人性司法可救济
本报记者 陈晓青

  记者昨日从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上获悉,一部关系到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在人事争议问题上的地方性法规——《杭州市人事争议处理条例(草案)》即将出台。这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,杭州将实现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接轨,人事争议没有法律救济途径的状况将一去不复返。
  聘用人员争议也可适用新条例
    据了解,杭州市人事局于去年12月开始起草《条例(草案)》,今年5月下旬报送市政府。《条例(草案)》明确规定了人事争议处理的受案范围: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市、区、县(市)、乡(镇)的国家机关与其聘用的工勤人员,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参照、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,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。
    为保障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、但形成事实聘用关系的人员的合法权益,《条例(草案)》规定,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事实聘用关系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,依照本条例执行。
  仲裁更具实际操作性
    《条例(草案)》对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做了严格限定,要求仲裁员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。《条例(草案)》体现了强烈的人文色彩,其中规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,提供书面申请有困难的,也可以口头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,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情况记入笔录。
    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设立由行政、工会、职工三方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,调解本单位人事争议,该组织应当接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。争议发生后,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解决,也可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不服仲裁的,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  涉及司法救济彰显人性
   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的司法解释,如果不是事业单位的当事人发生人事争议后,不服仲裁裁决的,法院是不能受理的。因此,为保证当事人获得平等的司法救济权,《条例(草案)》规定了非事业单位人员发生人事争议后,不服仲裁的,可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    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、兼职教授陈有西表示,杭州市这一条例的出台,对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,在立法上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。它的出台,有利于受聘人员的权益保障,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;有利于及时处理争议问题;有利于法律公开化,有章可循,有法可依。